先說說為何要寫這篇文章,主要有兩點:(證交法全文檢視)

1.這是遊戲規則 : 玩遊戲前當然先看遊戲規則,不懂下去玩輸錢"賣靠",當然要稍微懂一下.

2.寫給朋友參考 : 看身邊的朋友連基本規則都不懂,有感而發.

 

虛偽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上為投機下有法律支撐線)

20-1: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前項會計師之賠償責任,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得聲請法院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並請求閱覽或抄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拒絕。

21: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內部人相關法條(內部人把短線交易賺的錢還給公司吧)

何謂內部人: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22-2: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25: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157: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157-1: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財報(靠,這都不懂去角落劃圈圈吧)

36: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四、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盈餘(公司賺錢要先填虧損才能配給股東)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填補虧損;其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

  

操縱市場(別亂來,會被警察抓走歐)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罰則(年薪2000萬以下適用,吃免錢牢飯抵債)

犯本章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以上純屬玩笑若有模仿照做者,其行為應自負其責.上述資料若有錯誤者請參考全文,參考者須自行查證.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證券法規 股票 投資
    全站熱搜

    台灣蝸牛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