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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公司的股權,依法令規定必須作適度的分散,像第一類上市公司股權分散標準為:記名股東人數在2,000人以上,其中持股1,000股至5萬股的小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且其持股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滿1,000萬股。第二類上市公司則記名股東人數須逾1,000人,其中小股東人數不得少於500人,且其持股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滿1,0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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